城市信报2月24日讯晚上在自家小区内行走,不慎跌入水表池子内,造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受伤者把物业和自来水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晚8时许,原告袁某在位于本市四方区鞍山二路36号1号楼1单元的自家楼下行走时,踏翻了单元楼梯口右前侧的自来水表池子盖,跌入水表池中,造成右膝受伤。后经相关鉴定机关鉴定为十级伤残。
四方法院认为,青岛某物业公司疏于对该破损的水表池进行维修,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因此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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