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总之,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当合伙人实际偿付的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就该超过部分,应当允许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二、合伙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有限公司有法人,可以永久延续的,但是合伙公司则没有,而且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有限公司与其成员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但是合伙公司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是相通的。
3、有限公司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合伙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
4、有限公司中的成员变动基本都不会影响的公司的存续,但是合伙公司中的成员存亡、变更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5、有限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以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指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公司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6、有限公司的成员或者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以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7、有限公司的商誉属于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可以侵占,也不能擅自使用,但是合伙公司的商誉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散伙后,可以各自用原合伙公司名称。
8、有限公司可以注册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公司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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