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合同变更后是否改变了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
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六)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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