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由谁负责?
时间:2023-06-24 17:37:28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如果在试用期内毁损的由出卖人负责。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有哪一方承担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而在网购中,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以在买家签收之前视为商品尚未交付,在尚未交付之前货物损毁的风险当然由卖家承担。

二、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1、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我的汽车分期付款还没付完车子是否可以过户

不能过户,因为贷款还完之前,车辆是抵押给银行的或者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个人无权进行任何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必须先还完贷款,此时购买人才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可以进行交易。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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