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时,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选择物上保证人的,应该限于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如果不是,本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已经可以找物上保证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
1.混合担保,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也就是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物上保证人。
2.但上述规则适用时,必须按照约定能够找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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