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干股什么时候分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不过私企老板们不是傻瓜,能真正这样做的老板们会有几人呢?如果B出资为30%但是按照40%分取红利,这种情况到可能很常见,但如果出资只是1%可分红却放大40倍,这种情况,除非A与B有非常亲密的关系。
二、如何认定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1、对于实际出资的显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在形式要件上,这类股东均被记载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完全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在实质要件上,这类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出资,但赠与人已经替其缴纳,完全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因此,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定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2、对于无实际出资的显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这类干股股东与第一类在形式要件上完全一致,在实质要件上的不同之处在于该类干股股东本人没有实际出资,赠与人也没有替其出资。虽然在实质要件上有欠缺,但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且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说明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因此,该类干股股东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3、对于实际出资的隐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这类股东在形式要件上,虽然没有被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但在实质要件上,一般都会持有股东证明,并以此向公司主张股权,该类干股股东如同第一类,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4、对于无实际出资的隐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对于该类干股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上如同第二类,虽然在实质要件上有欠缺,但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且持有出资证明书并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说明公司和其他股东也认可其股东资格。虽然此类干股股东不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也不完全具备,但出资证明书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都可以证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的认可,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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