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用地土地年限到期怎么办?
居住用地土地年限到期了如何处理法律尚未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延长。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则留待后续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二、非居住用地到期怎么办
非居住用地土到期可以续期。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办理。非居住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非居住用地到期不续期如何处理
非居住用地到期不续期的处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2.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n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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