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受理条件(范围)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1~4级的工伤职工,已同时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对此项评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提出复查。
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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