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6、自助行为。
7、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指受害人自愿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8、意外事件,主要是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偶然性事件。
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如下: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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