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关监管规定,我国对严重疾病犯罪分子实行保外就医的医疗制度,保外就医期计入有期徒刑执行期。也就是说,保外就医后的剩余刑期应扣除保外就医的时间。
(一)如果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及时将其收监。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保外就医制度。也就是说,根据罪犯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来决定在监狱外就医的时间是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员检查或者发信调查;基本治愈的,应当及时送进监狱执行刑期;如果情况还没有改善,还需要继续治疗,在监狱外求医的手续应当依法延长,每次可以延长六个月到一年,但实际上在许多地方,社会上很多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及时收监。那么,保外就医以外的时间是否包括在执行刑期中。
(一)超过保外就医规定期间以外的时间应计入该罪犯的刑期,究其原因是:这部分罪犯在监狱外度过的时间超过保外就医的时间,是因为相关部门的工作没有做到位。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对监外就医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期满前,监狱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实地考察或者发信调查,了解罪犯的治疗情况,病情治愈的,应当收监;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原执行机关,如监狱,应当提出延长监狱外医疗的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关押的监狱。
由此可见,保外就医期满后,公安机关和监狱等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既不收监,也没有依法办理续保手续,那么就会导致这些罪犯长期留在社会。在保外就医到期之后还留在社会上的罪犯,不违反有关规定,不应当再执行刑罚。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受到处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犯罪分子可以由监管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管理。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临时执行监督(包括医疗)的规定和纪律。例如他们接受了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到外地。
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未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必须自行返回监狱。罪犯是侦查和监禁的对象。因此,根据不禁止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外就医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将罪犯送进监狱执行,导致罪犯被社会拘留的情况,罪犯是不承担责任的。
一、保外就医适用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二、保外就医收监可以减刑吗
可以。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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