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伪造证件、合同、银行担保、银行汇票、支票等,以及利用洽谈业务、订货或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并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等方式骗取货物。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包括以上情形。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的情况有多种。例如,有些人会伪造证件、合同书或与对方签订合同,有些人会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些人会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并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来诱惑对方订合同,还有一些人会以洽谈业务、订货或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案是指行为人通过虚假的合同手段,诱骗他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及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虚假的合同手段,诱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案的被告人,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1. 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合同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的故意为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损失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3.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人是否具有这种目的直接影响到罪行的成立和量刑。
4. 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通常会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某种权益或者利益,从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
5. 行为人是否具有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满足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具有财产损失,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合同诈骗案的审判中,行为人的认定需要结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损失,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需要具有欺骗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隐瞒真相等。此外,行为人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希望或放任被害人的损失发生并从中获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前科,或者行为人虽无上述犯罪前科,但有暴力、威胁、恐吓等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合同诈骗案的被告人,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上所有因素,且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依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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