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的认定标准怎样
时间:2023-03-20 15:42:16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从头到尾只做了一个行为。

1.这是对于行为数量上的认定继续犯的特点是只做了一个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后续的影响都比较长,例如非法拘禁罪,对于被拘禁人只作出了一个拘禁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可能持续一天,也可能是一年一个月等等。

2.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多次的犯罪行为的话,就不属于这个罪名,例如虐待罪就必须是多次虐待才能认罪,一次虐待的话不可能持续太长的时间,所以虐待不可能是继续犯。

第二,在这个行为结束之后,非法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

也就是说这一个动作虽然是一次性的,但是这个影响却不是一次性的,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拘禁,被拘禁的状态可以持续非常多的时间,在那么长的时间之内都处于这样的状态,所以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对于继续犯来讲,只有一个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区别于其他罪犯的最本质的地方。

第三,犯罪状态不仅要长时间,而且是要不间断的存在。

第二点主要提到的是持续时间长的问题,但这里要提到的是持续时间不见断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不间断的,持续的伤害才可以叫做继续犯。反而像虐待这种行为虽然可以被虐待一年一个月,但是虐待这一行为对后续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在此时,这就不是一个继续犯的状态,而只有像之前提到的非法持有类的,或者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才符合这样的标准。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继续犯吗?

对于继续犯的这三个标准,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满足的话,就属于这样的犯罪类型。所以我们看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个动作本身是一次性的,但是收买之后,这个妇女儿童就在自己的家中,这个犯罪状的还是持续的,并且是不间断的。

所以总体来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属于继续犯的范围之内。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如何?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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