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业主欠费,物业公司能否拒绝维护公共设施
时间:2023-05-03 20:30:2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别业主欠费,物业公司不能拒绝维护公共设施。

首先,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其中明确表明,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无权以任何方式改变,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其次,物业公司无权自行抵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见效最快的方法还是让业主自觉交,比如给业主带来生活不便。

物业管理费迟交了,要被收取滞纳金。19日,东莞市万江阳光海岸不少主业叶槽物业此举是“乱收费”。阳光海岸物业证实2014年12月起收取滞纳金,并拿出业主公约称:“收费是有合同依据的。”记者走访东莞万江、南城、常平、东城等镇街小区,绝大多数物管表示迟交物管费需收取欠款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此,发展改革局回应称,应按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条款执行。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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