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
时间:2023-07-16 14:04:39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1、别除权是对债务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扭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并承担无故解除合同的后果: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承担相应其他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则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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