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有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呢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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