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债权人代为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纠纷管辖有什么规定
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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