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各类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之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什么条件下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从其本人退休次月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如何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保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年限均为应参保年限,其应参保缴费而实际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补缴。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执行。退休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逐年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一次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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