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只对已经签字人员发生效力。对已签协议的有效,但是,如果协议的内容损害了未签协人的利益,协议无效,需要重新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为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提出不另行制作调解书,并记录入笔录,双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签字后则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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