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什么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就是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权人能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形的不同,很难操作和掌握,具体到个例上,相关规定并不清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如免费转让或明显低价及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5、撤销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全文9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