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公平竞争立法进程弥补制度“缺位”
时间:2023-04-24 14:11:37 2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反垄断法》有望于近期颁布出台。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常务副局长宁望鲁10日在此间透露,备受各界关注的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正在加快制订之中,有望于近期颁布出台。宁望鲁是在出席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时透露这一信息的。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有一系列涉及竞争政策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1993年起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据分析,《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弥补我国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制度缺位。宁望鲁表示,我国市场竞争中存在的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特别是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行政垄断关系极为密切。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放宽行业准入,允许其他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入股、参股垄断性行业企业,如何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竞争执法机关面临的新挑战。据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而制度的缺位又直接导致执法手段的缺乏,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遏制。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依靠法律来制裁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交易环境,这就使得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出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显得更为迫切。为此,全国人大已将《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宁望鲁称,《反垄断法》的制订过程一直很顺利,目前正在加快制订中,预计在将来不太久的时间内这部法律就有可能发布出台。据透露,新制订的《反垄断法》借鉴了国外比较成熟与先进的经验,将会对我国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上海:不正当竞争凸显四大病症在全球投资者云集的上海,激烈的市场竞争给执法者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大型企业用优势地位阻碍和排斥竞争等现象频频出现,不正当竞争正日益凸显出四大病症。上海市工商局在10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1年来,上海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超过9000件,金额逾8亿元。但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加剧以及竞争执法领域的不断延伸,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一系列新的特点与动向,焦点问题日益显现。纵向限制。部分跨国公司在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协议时,加入了限制竞争的条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严格划定销售区域、对象、价格。譬如,一家啤酒生产企业在合同中强制规定,不允许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啤酒。这种纵向协议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销售权,从而客观上限制其它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发展。目前在加盟连锁领域,纵向限制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横向联盟。目前,金饰品、飞机票、金融服务收费等各种价格联盟在上海时常出现。企业与企业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产量或销量,联合拒绝购买或拒绝销售,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和交易对象。专家指出,这种横向联盟的行为试图操纵或控制市场,排挤或拒绝竞争,严重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危害最大。店大欺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从而限制竞争。这种店大欺客的现象目前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中最严重,部分连锁超市、大卖场凭借自己的销售网络优势,向供应商收取高额进场费。而一些市场份额相对较高的百货公司,则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它同类百货商场供货。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公用企业垄断的热点问题是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范围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保险等部门。例如,由于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图纸,供气单位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由其指定的公司承包楼房供气管道工程。公用企业及其它依法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时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提供的却是低质商品或低质服务。

中外专家提醒,警惕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却已把知识产权当成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中外专家在10日举行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上一致呼吁,警惕知识产权滥用。专家指出,知识产权滥用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知识产权滥用并不单单指跨国公司,但跨国公司通常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更加容易发生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表示,由于规模大、投入多,跨国公司产生与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常常占有绝对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跨国公司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据介绍,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已初露端倪。譬如,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其它产品;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订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许可给其它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知识产权滥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常常会从监管部门的眼皮下溜走。欧盟委员会竞争局工业处处长安吉尔·科西拉说,最近,欧盟委员会采用了简称豁免声明的新规则,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不能带有严重阻碍竞争的条款,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划分消费群体等。而在一些非洲国家,为改变因专利保护而导致售价过高、许多艾滋病患者无力支付的状况,当地政府豁免了对鸡尾酒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允许仿制,救治患者。据悉,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就导致类似微软、DVD专利权利人联盟等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遏止的尴尬局面。中外专家建议,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则要尽快制订出台比较完整的《反垄断法》,并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对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垄断行为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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