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确定仲裁被诉人和诉讼被告也非常重要,如确定不当,任何仲裁或诉讼请求均会被依法驳回。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被诉人和劳动争议诉讼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前所述,申诉人和原告必须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那么与之发生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相应地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反诉人和被告也应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与作为申诉人和原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相同,可详见前述的相应部分的内容。
2、必须是与仲裁申诉人或诉讼原告具有劳动关系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或用人单位,特殊情形除外。所谓“特殊情形除外”是指在某些法律专门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与仲裁申诉人或诉讼原告无劳动关系,某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可作为仲裁被诉人或诉讼被告。比如上海有规定,劳动者被劳务输出后发生的工伤,其保险及补偿等一般由输入单位负责,但从劳动关系上讲,劳动者与输入单位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是同输出单位建立的。
3、必须是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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