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富余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独资、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拥有25%以上的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在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具有市属企业户籍的富余职工。本办法所称体制改革,包括出售、合并、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决,《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有些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采取补偿、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等方式安置
第二章补偿安置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职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续聘的,可以享受安置费:
(1)2001年1月1日以后仍与市属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2)男48周岁以上,女43周岁以上。对不适合老年人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放宽到45岁,女放宽到40岁
(3)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女放宽到15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复员军人和复员军人的工龄计入累计工龄(四)在深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满五年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安置费的,不影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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