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2)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3)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就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个别地针对特定事件、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使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作为同一主体看待,让躲在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背后的股东连带承担原来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
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比较严重责任形式,往往会适用于公司股东在主观上有滥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后果往往是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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