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入空地,自行建立一个会馆,房产税原值的计算是按会馆的什么状态的总值计算?另外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五条第一项,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是否能按这条执行?
答: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新建房产、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账申报计征房产税,待实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缴纳的房产税与依决算价值计算应纳的房产税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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