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于女士在进行环卫清扫途中,被大型普通客车撞倒,造成其重伤。故于女士将肇事车辆的驾驶者高某的所属单位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及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同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三万余元。
于女士诉称,2009年2月7日,在位于昌平区110西辅路与昌平南环路相交叉的路口处,其在驾驶人力三轮车进行环卫清扫途中,被高某驾驶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撞倒,当场造成其颅脑严重损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高某系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的职工,且高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起诉要求该公司及高某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三十三万余元。
被告北汽旅游分公司庭审过程中辩称,对方申请赔偿的金额过高,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也过高,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请法院裁决。于女士要求的误工费过高。
原告于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其没有固定的工作,有零活就去干,被撞的时候正在给做的是卫清扫工作。因为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高某驾驶被告北汽旅游分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北汽旅游分公司认可高某在发生事故时为履行职务,故被告北汽旅游分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北汽旅游分公司赔偿原告于女士三十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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