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七、申办对象资格: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登记。
八、申办手续:
递交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权登记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6、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国籍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远洋渔业船舶应当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三)抵押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2、抵押书面合同;
3、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转移抵押权登记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
(四)光船租赁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租赁合同;
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4、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4、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5、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九、办理程序: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2、对符合者签发相应登记证书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148号
主机总功率每艘登记费
15KW——以下100元
16KW——44KW200元
45KW——146KW300元
147KW——440KW400元
441KW——以上500元
1吨以上非机动船50元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50元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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