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房屋现在的租金价格比较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租金价格确存在较大上涨,但确定双方租赁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应当审慎衡量该价格变动是否系当事人不可预见且达到明显不公平。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我国房地产市场多年来持续火爆,房价的涨跌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出卖人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事例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足以引发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因此在判断合同条件的变化是否符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应当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虑,而非仅仅根据外部显现的合同条件变化来确定。
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较难被认定为发生了情势变更,以此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原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的可得利益损失,出卖人并不能实际获得房价上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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