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上涨,抚养费能要求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随着物价的上涨,很多离婚家庭中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堪重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一类的案子越来越多,不可否认,一个家庭的破碎,孩子才是其中受伤害最大的一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未抚养孩子一方付出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离异的父母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固定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给孩子抚养费。即便如此,离异父母也不能忽略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使原定的抚养费不符合实际需要。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孩子都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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