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良好、无重大立功、无再犯罪的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可以减刑。
若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则有可能被减刑,但累犯并不是减刑的限制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累犯如何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累犯可以减刑。在累犯的情况下,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考虑减刑。
对于累犯犯罪分子,在累犯期间,刑罚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因此减刑时可以相应地减少刑罚的期限。但是,减刑的幅度和次数也受到累犯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累犯犯罪分子,缓刑的适用条件也更为严格,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
总之,累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考虑减刑。但是,减刑的幅度和次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累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且无再犯罪危险时,可以考虑减刑。但减刑的幅度和次数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也更为严格,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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