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监狱能申请减刑的情况: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服刑人员减刑的,首先要求符合了减刑的条件,从这点上来看,也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都有减刑的可能。而即使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对于减刑的比例也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一下减的太多,自然当初判刑处罚也就不具有多大意义了。通常在减刑的时候一次是不能超过1年的,并且减刑之后也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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