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三包的国家相关法规
时间:2023-07-04 18:20:21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对鞋子三包的规定如下:

1、包修范围:全天然皮革三个月;人造革面/布面两个月;

2、包换范围:未穿过的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的鞋子,予以包换;

3、包退范围:属包换原因1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属包换原因2的,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的折扣费退钱给消费者;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扣费,予以退货。

鞋子三包时间怎么算的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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