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三包的期限规定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鞋类,有效期限为三十天;一百元以上的鞋类,有效期限为九十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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