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地区,牵涉宅基地的使用、建设问题往往是错综复杂的,绝非法律规定的那样简单、直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日前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宅基地批给了A家,而A由于生活困难无钱建房,遂将宅基地交给B家建房并使用。
现在遇到了征收项目,补偿款都被B家领走了,那么A的补偿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基本案情:“房地各家”的后遗症
委托人李先生一家早在1988年即申请获批了宅基地建房,村委会、乡政府均同意了建房的规划意见。
宅基地面积共0.28亩。
然而宅基地取得后,委托人一家因生活困难而无钱建房,遂决定将土地“交”给同村关系较好的张女士一家,由张女士建房并居住使用,委托人一家则靠租住本村的公房度日。
此后,委托人一家经济条件好转打算建房,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其已经取得过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
无奈,委托人一家只得与张女士多次协商要求返还宅基地,均遭到推脱和拒绝。
期间,村委会也进行过协调,委托人起诉后又因故撤诉。
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拆迁办就此问题进行协调也未取得进展。
最终,张女士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总价值高达38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
见此情形,李先生一家聘请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帮助维权,希望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补偿。
胜诉:不当得利须返还!
马丽芬律师经对案情的分析研判,认定李先生一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是十分确实充分的,遂决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女士返还拆迁补偿中的不当得利。
庭审中,张女士一家辩称涉案宅基地后来大队批给了她们,已与李先生一家无关。
然而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却显示,宅基地当初确实是批给了他们,后才由其长辈亲属自愿交给了张女士一家建房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张女士在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原宅基地占地186平方米,根据项目补偿办法,每平方米使用权补偿费7000元,共计1306000余元,张女士无权取得该利益,应予返还。
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配合奖、综合补助费等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
(2017)京0106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先生等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1306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丽芬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种“房地各家”的情形,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言无疑是较为不利的。
通过判决看,其最终能够拿回的仅是地这一部分的补偿款,而对房屋及与拆迁相关的奖励、补助费用则难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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