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时间:2023-05-03 09:41:32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几种

(一)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二)分期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二)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三、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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