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土 地 使 用 权 定 义 及 特 点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的资格和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有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即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不得侵犯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2. 收益性: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土地的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获得土地的收益。
3. 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4.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用途的规划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 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的长短不同,即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短期使用和长期使用两种。
6.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例如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等。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的资格和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收益性、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收回等特点。对于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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