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尽管可以视为嫖娼行为的证据之一,然而这种证据仅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其原因在于,聊天记录只能反映出广义上的嫖娼动机,却无法直接展示实际发生的嫖娼事实。
即便如此,如果付款记录以及您与对方的聊天内容,再加上雇主的声明能够共同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那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聊天属于“视听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听资料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等,它们都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被认可。
不过,视听资料必须在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才能被认定具有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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