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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聊天记录可以判定嫖娼吗

2024-04-30 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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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子通讯记录,即网络聊天记录,可被视为证明卖淫嫖娼行为存在的证据之一。 此类证据的证明力极为有限,仅能起到辅助作用且仅限于间接证明之功能。关键在于,网络聊天记录所揭示的往往是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仅有网络聊天记录作为唯一证据,缺乏诸如转账记录、目击者证词等其他证据的支持,法院很可能无法仅仅依据聊天记录便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确认。 倘若网络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卖淫嫖娼行为确实存在,那么法院便有可能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相应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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