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缺乏书面合同的农村土地互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农村土地流转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农村土地流转最长期限是20年。
如果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具体如下:
1.转包,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员行使,互换者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n(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n(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n(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n(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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