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6-09 22:17:50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上海市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突出贡献技师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自2008年起,开展“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对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企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50名。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今后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给予突出贡献技师的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纳入本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有关评选表彰项目中,并由相关的人才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和资助。

二、重视对高技能人才的精神激励。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继续做好“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与“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交替进行。各区县、主管局、行业、企业(集团),可根据各自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或各自行业、企业生产实际,开展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的优秀典型。

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对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涌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其所获奖项可作为优先参评“上海市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

举办高技能人才党校研修班。每年选拔本市大型企业(集团)、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和业务骨干参加培训进修,提升高技能人才的政治修养。

三、探索建立适当延迟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机制。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力度。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列入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行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从外省市引进,其中:

(一)具有外省市发放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的,或在本市连续就业满3年、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放《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可在子女就读、社会保险等方面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市级技能人才表彰的技师、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在本市入户,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制定高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办法,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进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引导企业对所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津贴、休假、体检、培训、研修等方面,实行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建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并根据其岗位贡献和工作表现,按月或一次性给予岗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为所聘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六、引导企业在内部分配中重点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生产服务岗位上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价位开展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价合理确定本单位所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同时,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合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企业完善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的增长机制。

七、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投入。各类企业应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主体作用,确保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经费投入,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获得相应表彰奖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应积极发挥高技能人才工作服务平台作用,开展课题研究、科技创新、技术交流等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平台。同时,要加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高超技艺和优秀业绩,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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