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银通国际中心。
负责人顾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米云刚,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耕,该行职员。
被告海口强仕毛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
法定代表人张寿仁,该司总经理。
被告海口金盘美东工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
法定代表人曲大利,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祥,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下称海南交行)起诉海口强仕毛纺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强仕公司)、海口金盘美东工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交行于2001年10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美东公司的起诉和对被告强仕公司本金美元70万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交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海南交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撤销对被告海口金盘美东工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以及对被告海口强仕毛纺服装有限公司本金美元7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预交70万美元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80元,减半收取1449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负担,其余14490元退还给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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