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工伤的,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还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5]16号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实施多年,对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看,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保证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目前正在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前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暂行办法》未作修改前,今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补偿的基数不作调整,即:从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及顺产6个月、难产和多胞胎8个月、流产1个月的补偿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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