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待遇和安置以何为主要依据?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4条规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2、劳动者工伤致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何时确定?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冀劳[1994]46号)规定,职工工伤护理依赖程度应在治疗过程结束或医疗期满后确定。3、因工伤残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4、劳动者工伤致残后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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