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投资人不及时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按期足额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只有股东按期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使得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本质上是与公司之间关于出资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向其他遵守出资约定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不但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与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协议,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其他守约股东可以追究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3、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本确定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无须另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出资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股东理应对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除去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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