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一、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该怎么办
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这样做: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大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了农村生活,很难远离原来的生活环境。但是,政府规划的普通人无法阻止。为了避免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户在拆迁前最好了解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
二、拆迁补偿的补偿有哪些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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