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以下简称居室)。
二、测温的程序
1.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
2.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3.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三、测温的要求
1.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
2.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4.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5.用户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
6.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四、退费标准和程序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2.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3.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4.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5.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号)执行。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五、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用户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室温检测,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七、本规定如遇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按调整文件执行。
八、《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由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九、本规定由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大建委发〔2005〕195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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