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分歧】赵某和谢某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计算方式是,以赵某算起,其和其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一代旁系血亲,和其父亲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二代旁系血亲,以此类推。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和谢某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计算方式是,先找到双方最近的共同直系血亲,即赵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也是谢某的外祖父和外祖母,这是第一代,赵某的祖父和谢某的母亲是第二代,赵某的父亲和谢某是第三代,而赵某是第四代。因此,赵某的父亲和谢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赵某和谢某并非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其计算方式如下图:祖父和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第一代/﹨父亲(母亲)伯、叔、姑等(舅、姨)←第二代︱︱本人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第三代就本案而言,赵某和谢某亲属关系如下图:赵某曾祖父和曾祖母←第一代/﹨赵某祖父谢某母亲←第二代︱︱赵某父亲谢某←第三代︱赵某←第四代由此可见,赵某和谢某最近的共同直系血亲为赵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赵某父亲和谢某是姨表兄弟,属第三代旁系血亲,赵某是谢某表侄,二人并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综上,王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赵某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辉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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