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将双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可以创造出体质和智力更强的种族。因此,各国法律禁止在一定范围内结婚。例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和直系卑血亲、全血缘或半血缘兄弟姐妹、叔叔、叔叔、叔叔、叔叔、叔叔、侄女、侄女、叔母、叔母、姑姑、姑姑和侄子。我们国家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从西周开始,就禁止同姓为婚。唐朝对同姓结婚两年。明清法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结婚。我国台湾省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以内,但因收养而成立的四亲、六亲等旁系血亲,在此不限;(3)旁系姻亲在五亲以内,在此不限。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须哪些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未成年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2018版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