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4-29 11:41:55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将越来越完善,对于我们劳动者的这部分也是越来越仔细了。现在在任何单位上班公司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些必须约定的条款,关于劳动合同法也是有很多条法律条文。那么我们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解释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我们现在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读如下:

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过用人单位重新培训或者换岗仍然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未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就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要重新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你所述理由属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依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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