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时间:2023-02-28 09:10:54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银行履约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有条件的保函是指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3、履约担保金

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一、一般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1.定金

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其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

2.保证

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3.抵押

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

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质押享有出质物的占有权;债权人(质权人)收取出质财产的本息;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财产作出决定;在质押中,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5.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

二、关于担保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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