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在自诉案件中,应当由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能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被害人的诉权,其他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代替。如果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丧失了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死亡或者本来就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呆傻等。这种情况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和同胞兄弟姐妹)代替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等有关规定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提起诉讼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都应当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受理。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迪庆债务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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